人数众多的美国律师
人数众多的美国律师
美国律师多的主要原因是美国的法律非常复杂,在社会中的作用非常大,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各种法律纠纷外,美国人从生到死,从结婚到离婚,从生活到工作,从挣钱到花钱,几乎事事都离不开律师。不过,这不等于说美国人喜欢律师。有人把美国人对律师的感情归纳为“爱与恨的结合”。“爱”是因为你需要律师,离开他不成:“恨”是因为律师赚你的钱,“宰”你没商量。因此,美国人给律师起了许多不太高雅的外号,如“讼棍”、“租来的枪”、“职业投刀手”等,而且还编了许多以律师为讽刺对象的笑话。
虽然美国承袭了英国的法律传统,但是美国的律师却与英国律师有很多区别。在法庭上,美国的律师不像英国的律师那样头戴假发,身穿长袍。而且,美国没有英国那种律师职业的划分,没有“出庭律师”(或译为“大律师”、“诉讼律师”等)和“诉状律师”(或译为“小律师”、“非诉律师”等)之别。在美国,任何律师都可以在法庭上代理诉讼,也都可以从事各种各样的非诉讼业务。当然,在实践中有些律师只做诉讼业务,有些律师只做非诉讼业务,但这种专业划分是律师自己的选择,不是法律的限定。
在美国,律师资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情。美国既没有全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也没有联邦的律师资格考试。实际上,每个州对律师资格的要求并不尽相同。例如,有些州的要求非常严格,规定只允许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有些州的要求就比较宽松,允许获得任何法律学位的人参加律师资格考试。此外,美国有些州曾经把“本州居民”规定为申请律师资格的前提条件,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85年裁定这种规定为非法。顺便说一句,在美国担任律师的人并不必须是美国公民。律师通常只能在其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州从事法律业务。但是在实践中,各州对那些偶尔提供跨州法律咨询服务的外州律师还是比较宽容的。在一个州获得执业证书的律师还可以申请其他州的律师执业证书。有些州对这种申请人采用特殊审查程序,不再考试;有些州则要求这种申请人参加考试,但是考试内容可能比较简短。一般来说,如果一个人已经执业5年以上,那么当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的时候,通常不用再参加该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就可以获准执业。
由于美国没有联邦的律师资格考试,所以在联邦法院系统的执业许可不是通过考试获得的,而是通过资格审查获得的。各联邦法院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一般来说,那些有权在州最高法院代理诉讼的律师只要办理一些简单的手续,就可以在联邦法院执业了。
美国早期律师的执业形式都是单独开业。19世纪后期,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发展促进了律师的组合,一些大城市里出现了由数名甚至数十名律师共同开办的律师事务所。20世纪以来,美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不断扩大,而且出现了许多跨州和跨国的“大所”。例如,美国的贝克律师事务所目前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共有律师1600多人,在世界各地建有55个分所。合伙制是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基本组织形式。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律师个人是纳税主体,事务所不承担纳税义务。在事务所内部,合伙人既是财产所有人,也是决策管理人。非合伙人的律师是事务所聘用或雇用的工作人员,一般拿固定工资,不承担责任风险。如果受聘或受雇的律师在事务所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而且业绩优秀,经全体合伙人讨论同意,可以升转为合伙人。近年来,美国一些州出现了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法律公司”,即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这种新型的律师执业组织属于有限责任实体,律师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公司和律师个人都是纳税的主体。这种公司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一般规模都不太大,律师人数不会超过70人。
公共辩护律师处也是美国律师执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当然,这种组织不是私人性质,而是由政府建立的。美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享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为了保证贫穷被告人得到辩护律师的帮助,美国各州都建有公共辩护律师处。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属于一个集中的系统,但分别派驻在不同的法院;有些州的公共辩护律师则分别归属于各县的公共辩护律师处。律师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除美国律师协会(ABA)外,各州都有自己的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是自愿加入的组织,目前有会员近40万人。各州律师协会是必须加入的组织,因为成为某一州律师协会的会员是在该州执业的前提条件。美国律师协会的总部设在芝加哥,下设许多专业委员会,分别在各自领域内协调和指导各州律师协会的工作。各州律师协会负责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律师继续教育、律师职业管理、律师纪律处分和律师法律援助等具体事务。律师协会还经常举办各种社会活动和公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