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辅导:论法律术语的特征及翻译原则
[关键词]法律术语;特征;翻译原则;准确
一、前言
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法律活动也日益频繁,而一切法律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监管,因此,对国内外的法律法规的翻译需求空前旺盛。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此外,将原文本中的同一法律概念在目标文本中用多个不同的法律术语表述的情况也不鲜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英文译本将对著作权的“侵犯”时而译成“prejudice”(如第12条)时而译成“infringe”(如第48条)。鉴此,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二、法律术语的特征
法律词汇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由法律术语和日常用语构成。法律术语是指“具有专门法学涵义的语词”[1](p42)。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法律术语的来源也有多种途径,有的从常用词汇转化而来,有的从古代的法律沿用至今,也有的是从外国法律文件中移植而来,还有的是在法律事物实践中创造出来的。总体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
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被成为法律专业术语,也有学者如杜金镑将这类词汇称为法律核心词汇[2](P79),它们虽然数量不多,但是使用频繁,地位稳定,最具有法律语言的特征,如“法人”、“无行为能力人”、“defendant(被告)”、“estoppel(禁止翻供)”等。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2.词义具有排他性
每一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的词义必须单一而固定。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其有同一的解释。不仅法律专门术语要求词义单一,由民族共同语转化而来的法律词汇也必须表达单一的法律概念。有些民族共同语属于多义词,但是其中一个义项在法律语境中有特定的法律含义,这种法律词汇也被称为人工法律术语[3]。例如“assignment”在法律语境下表示“权利或财产的转让”,而不表示在日常用语中的“任务”的含义,“deed”不是日常所说的“行为”而是指法律中的“契约”。
3.词义具有保守和权威性
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征的表现。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法律英语古体词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时期沿袭而来,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有些来自于法语、拉丁语和少量希腊语等外来词语,例如“suit”, “testimony”等。另外一些来源于古英语,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复合词(hereunder=under it, thereof=of that,wherefor=for the reasons mentioned above)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4](p75)。
4.表达严谨
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盗窃”、“容留”、“引诱”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ve and except”, “null and void”, “goods and chattels”等。
三、“准确”是法律术语翻译的第一原则
我国学术界对其他文体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等的翻译理论研究成果已经十分丰富。但是对于非常正式的法律语体的翻译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语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需要适合其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但是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笔者认为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就可以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和原文保持一致。
1.译文必须符合法律语言的特征
译文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中文法律语体的词汇表达简洁、易懂。有些中文词汇在法律语体中和日常语境中的运用并没有区别,但是与其对等的英语词汇可能带有明显的语体特征,翻译成法律英语就必须体现法律英语的特征。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 that”。同样“并且”不应译成“also”而应译成“in addition”。英语法律文本中的“children”不应简单翻译成“儿童”而可能根据语境翻译成“未成年人”。
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例如“当事人”不能简单地译成“client(律师的委托人)”,而应译成“party”,因为“当事人”是指“与某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或者诉讼活动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5]。“异议”不能简单地译成“disagreement”,而应译成“objection”,因为“异议”在法律语境下是指不服从法律裁决的行为。
2.译文必须符合目标文本的词汇表达习惯
译文在词汇的选择和表达形式上都必须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译文只有符合目标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在目标语的读者面前象原文本的读者一样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译文: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The term “income from wages and salaries” means wages, salaries, bonuses, year-end extras, profit shares, subsidies and allowances derived by individuals of their tenure of office or employment as well as any other income related to their tenure of office or employment。如果将下画线标出的译文部分改译成古体词“thereof”,改译后的译文不仅更加简洁明了,而且充分地反映了法律文体的保守性和权威性,更加贴近法律英文文本的语言特征。对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形式的翻译,由于英汉语言的区别,并不是每一个在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英语同义词或近义词都有相应的汉语对等词汇,因此,并没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都翻译出来[6](p61)。《侵害人身罪条例》(香港法例第212章)第27条将“who has the custody, charge or care of any child or young person)译成“(对……)的儿童或少年负有管养、看管及照顾责任的人”[7](p73)。其英文文本中“custody, charge or care” 三个近义词连用,这种表述受不成文法的影响,使得法律条文不但表达严谨,也使得法律适用范围更加宽泛。它们的中译文“管养、看管及照顾”虽然十分真实地反映了原文本的内容,但是这些词意思部分重叠,并无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区分,且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显得烦琐累赘。如果将这三个词的义项糅合在一起,改译成“监护”或“照管”则更加符合中文法律文本简洁的特征。反之,有些法律概念的中文表述是简洁的,但是翻译成法律英语时则需要用几个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来反映法律英语的繁复和严谨的特征。在法律翻译实践过程中译者有时并没有考虑到这个因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8款的译文: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Renting a cinematographic work created by a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 computer software, or products of sound recording or video recording, without permission of the copyright owner or the owner of the rights related to the copyright…译文中将“出租”翻译成“rent”,没有遵循英文法律文本的表达习惯,因为在法律英语中“出租”被表述为“rent,lease and l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