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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辅导:概括性的法律语言及其翻译方法

分类: FECT金融英语 
摘 要:概括性的法律语言是立法的客观需要,能够体现立法的预见性、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实现法律的自我保护。概括性法律语言的汉英翻译应该如实反映原文的概括性特征。

关键词:法律语言;概括性; 翻译;等值

中图分类号:H059 文件标识码:A

All-inclusive Expressions in Legal Discourse and Their Translation

Abstract: All-inclusive expressions in legal discourse are necessary in legislation writing for purpose of representing foreseeability and enlarging applicable range of the law, and protecting the law itself. In Chinese-English legal translation, all-inclusiveness in the original text should be fully represented.

Key words: legal language; all-inclusiveness; translation; equivalence

1.前言

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法律规范的要件及其语言表述都应该是具体和准确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立法文字是司法人员解读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这要求法律语言,尤其是立法语言必须十分准确。但是语言本身具有不确定性。立法有时需要用概括性语言描述法律事务。虽然概括性的法律语言阻碍和削弱了法律的精确性,但却是立法的客观要求,是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概括性的法律语言是法律汉英翻译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法律翻译的讨论大多数都集中在如何翻译准确性的法律语言上,而对概括性法律语言的翻译研究还为数不多。概括性法律语言的汉英翻译质量也有待提高。因此我们有必要分析造成概括性法律语言汉英翻译错误的原因,讨论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翻译方法。

2.概括性法律语言的汉英误译及症结

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是指某些法律事实在语义表述上不能确指,只对其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进行笼统的概括。有些“法律规范并没有为司法裁决明确规定出一切细节,而是给法律适用者留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依法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个别决定或裁定”[1]。有时译者为追求翻译的准确性而忽略如实反映法律语言的概括性,错将不确定的法律语言翻译成确定性的法律语言,不但没有体现原文本的立法功能,甚至改变了原文本的法律含义。例如:

原文: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4条)。

译文:Persons, conveyances and transport equipment, as well as articles such as baggage, goods and postal parcels that may transmit quarantinable infectious diseases, shall undergo quarantine inspection upon entering or exiting the country. No entry or exit shall be allowed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a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office .

分析:译文将具有概括功能的“等”译成带有具体含义的“such as”,人为地排除了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其他形式,缩小了原文的法律适用范围。为真实地反映原文的法律意图,可以将“such as” 改译为具有概括功能的表达形式“such as … and the like”或者“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将概括性的法律语言误译成准确性的法律语言,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译者不了解概括性法律语言的功能,译文自然无法准确再现原文的立法意图。

3.概括性法律语言的基本功能

立法语言文字,包括概括性法律语言,是立法主体表述立法意图、目的和体现立法政策的载体。没有合适的立法语言,这些立法观念便无法反映。立法者在下列情况下常常使用概括性的语言。

3.1 为了实现立法的预见性。立法必须要有超前意识,能够预见事物的发展情况。因为立法总是基于经验和事实,总是落后于事物的发展,即使一部法律法规为适应新的形势要做出修改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为了突破时间的限制,立法者通常采用概括性的语言预见未来事物发展的可能性。例如: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农业法》第33条)。由于粮食市场价格的变化是不稳定的,在立法时不可能准确预测哪种粮食需要价格保护,立法者采用“部分(some)”这个概括性词语涵盖未来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情况,最大程度地起到了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

3.2 为了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是有条件,有范围限制的,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事务和行为,不受法律限制和保护。然而,事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语言也具有不确定性,对于无法具体描述的法律事务,立法者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正当利益和打击犯罪,往往采用概括性语言来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例如: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其他(other)”是一个模糊词语,具有概括功能,可以泛指法律未明确列出的各种淫秽性物品的各种形式,能够实现最大程度地打击犯罪的立法意图。

3.3 为了实现法律的自我保护。语言的表达具有局限性,如果法律条文过于强调文字的准确,可能会导致法律的片面性,影响法律的公正,给司法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带来困难。例如: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刑事诉讼法》第77条)。 “在必要的时候(when necessary)” 是一个含糊的概念,概括地表达了法律赋予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不稳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据当时的经验,可能还无法确定地规定出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财产的条件,但又必须对这样的行为进行立法,概括性语言就成为保护法律的工具,使司法既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又可相对地自由裁量,为更严格、准确、科学地操作法律提供了合理的空间,也给以后的立法解释留出余地。

4.译文应该力求如实反映原文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无论是对文学作品适用的“信”、“达”、“雅”还是对科技作品适用的“准确”、“通顺”的翻译原则都不适合法律文体的翻译。对于法律翻译,译者不宜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对等,要求译文的词类、语序和句子结构与原文保持一致。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必须用译文读者对译文的反映程度来衡量。法律文体的翻译应该遵循奈达提出的“功能对等”翻译原则,即“译文读者对译文的反应等值于原文读者对原文的反应[2]。”概括性的法律语言不仅是法律文体的特征,也是实现立法意图的必要手段。因此,力求在目标文本中充分体现原法律文本的概括性法律语言特征才是如实反映原文法律内容和立法观念的最佳翻译方法。译者在翻译实践中应该注意识别原文中的概括性语言,理解其法律意图,在译文中选择相应具有等值意义的概括性语言表达形式。下文结合汉英法律翻译中对概括性语言的译例,提出几点具体的翻译方法。

4.1 用被动结构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被动结构的最大功能就是隐藏和弱化动作的行为者,在法律语境下就是隐藏和弱化法律主体,从而模糊了对法律行为主体的认定。采用被动结构来表述法律条文符合我国和英联邦国家奉行的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动结构可以使法律语言显得更加客观公正。即使有的被动结构在句尾显现了法律主体,但是由于语言习惯,受语者总是期盼动作的行为者在主语的位置上出现,法律行为主体事实上也被弱化了。例如:

原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气象工作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气象法》第43条)。

译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governing the meteorological work in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分析:原法律文本采用“由……”构成的非典型被动句弱化了法律行为主体,其英文版本用被动语态如实再现了原文本的法律意图。

有的法律条文没有采用明显的表示被动结构的标志,以主动的句法形式表达被动的句法意义,这种意义被动句也是实现法律预见性的有效方法,因为“施事不能成为主题是因为施事是难以确定的人或物”[3]。例如:

原文: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防震减灾法》第19条)。

译文: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all be design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fortification against earthquake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andard aseismatic design and shall be constr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sign.

分析:原文虽然为主动结构但是其主语为指事主语而非指人主语,没有明确指认承担法律义务的主体。译文采用被动结构隐藏了法律主体,真实地表达了原文的法律意图:任何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人员都可能成为法律义务的主体。

4.2 用名词化结构表达原文法律语言的概括性特征

名词化结构是将形容词尤其是动词等非名词词类转化成名词使用的一种语言表述方法。名词化结构除了使语言表述更加紧凑但增加了理解难度之外,还可以帮助立法者使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加准确,而另一方面也使法律条文更具有包容性(all-inclusiveniess)[4]。正是这个包容性功能使立法语言含有不确定性因素。同被动结构一样,名词化结构的一个效果就是模糊和隐藏动作的行为者,目的是含盖任何人做出某个特定行为的可能性[5],从而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例如:

原文:禁止抢采掠青、毁坏母树(《种子法》第24条)。

译文:Plundering of unripe seeds and doing damage to other trees are prohibited.

分析:原文采用否定祈使句来表示对人人都适用的禁止性规范,“抢采”和“毁坏”都是动词,译文将它们分别译成带有名词性质的动名词“plundering”和“doing damage to”就是通过名词化手段模糊和隐藏了动作的行为者,从而弱化了法律行为主体,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而且使语言更加简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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