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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证书(LEC)考试考场纪律

分类: 法律英语考试 

一、考场纪律

1.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2. 考生务必在开考前30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入场后至考试过程中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

3.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打印件和身份证入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4. 迟于开考时间20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5. 除必要的答题笔外,严禁将任何资料、各类无线通讯工具等带入考场。考生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将随身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

6. 考生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吃东西。遇到问题可举手,请求监考人员解释。

7.考试中途因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应报告监考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8.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草稿纸带出场外,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二、违纪处理

1.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不遵守考场纪律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监考人员提出批评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改正;

2.考生在同一场次的考试中连续两次受到批评和警告的,监考人员有权要求其退出考场;

3.考生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及成绩,并在1年内不得再报考法律英语证书考试:

(1)考生夹带、偷看或传递纸条;

(2)用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等方式接传有关考试内容信息;

(3)答题时左顾右盼,抄袭他人答题结果者;

(4)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

(5)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的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

4.在考试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生,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及成绩,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1) 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2) 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者;

(3) 考生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4) 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者。

法律英语证书(LEC)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

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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