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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贸易环境

分类: 外贸英语 
一、投资法令(一)德东地区投资奖励办法。(二)其它投资规定分别在相关法令如民法、商业法中规范。二、公司设立型态(一)外国投资人在德国设立据点之法人身分选择:设立独立之子公司设立分公司设立办事处(二)在德设立公司之型态计有:有限公司(GmbH)股份有限公司(AG)两合公司(KG)无限公司(OHG)股份两合公司(KGaA)有限两合公司(GmbH & Co.KG)其中最适合外国投资者在德国投资,且采用最普遍之法人形式为有限公司GmbH.(三)有限公司GmbH法律根据:依据有限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为一具有完全独立之法人资格,负有限责任之公司法人。股东数额:可由一人组成,股东可为自然人或法人。公司资本额:最低资本额为50,000马克,以100马克为一单位,每一股东最低投资额为500马克。付清资本额最低须达25%,但不得低于25,000马克,若股东仅一人,则资本额须全部付清,除非余款有担保。股东责任:股东按股本金额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经理人(Geschaefsfuehrer)。经理人至少一人,可为本国人或外国人,不须工作签证,不必居于德国。经理人有签发票据、借款、诉讼代理之权,但须登记注册。股东大会:通常由经理人召集或由拥有登记资本10%之股东为之,每一单位股权(100马克)有一投票权。(四)有限公司设立程序:订立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事业、资本总额、股东出资额、经理人姓名及其权限、订立章程之日期等,并须经由公证人公证。商业注册登记:由经理人或代理人(后者须具有经公证过之授权书)备妥相关文件及申请书向当地管辖法院商务登记处办理商业登记(Handelsregister),法院登记之后,法人资格始成立。申请营业许可:向各城市商业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许可(Gewerbeerlaubnis),由该机关发给营业申报登记书(Gewerbeanmel dschein),并同时通知税务机关。申请流程图:请参附录。(五)设立分公司:须经商业登记,又分公司为母公司法人资格之延伸,分公司之权利及义务亦归于母公司,分公司可独立营业,并以分公司名义购买或出售货物,分公司因其营业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其母公司亦须负损害赔偿责任。申请流程:法院商业登记(申请商业登记时,申请书亦须由母公司负责人签名并公证)。申请营业许可证(由各城市商业行政主管机关发给营业申报书,并同时通知税务机关)。(六)设立办事处:办事处之法律地位属非独立存在之法人,其功能仅在联系母公司与当地厂商之关系,本身无法独立营业。办事处虽不得有营业行为,但在税法上却视为具有经常性营业所(Betriebsstaette)性质,亦为课税之对象。三、奖励投资措施(一)德东地区促进投资计画(德东地区促进投资奖励办法):欧联、德国联邦政府及各邦政府对企业(尤其是雇用低于250名员工之中小企业)设有鼓励研发及低利贷款等之诸多奖励措施。德国联邦政府为促进德东经济复建,截至1995年止,于德东之投资金额高达7,900多亿马克,其中在改善德东交通基础建设方面之投资金额达550亿马克,在电讯工程方面达400多亿马克。此外,为鼓励外资参与德东经济复建,德国联邦政府设有如下之奖励措施:投资补贴(Investitionszulagen)本项补贴有效期间延至1997/98年,中小企业制造业者(系指雇有员工250员以内,每年投资额不超过500万马克之业者),其投资购置及生产可折旧之流动资产,可获投资金额百分之十的投资补贴。(其投资购置之资产系指价值超过800万马克,此外投资购置之小型汽车及飞行器并不包含在补贴范围)。投资购置可折旧之流动及固定资产,可获百分之五十之特别折旧率。投资业者可于第一年或陆续四年内选择完成该资产之特别折旧。(惟申请本项优惠之投资行动须于1998年底完成)。?投资补助(Investitionszuschuesse),生产事业业者可申请最高百分之三十五的投资补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工业产业业者)申请之投资补助,可达百分之五十。(本项补助须于投资计划执行前申请,经由德国联邦政府相关机构审核裁决)惟本项补助金额不予免税优惠。1990至1995年初,申请本项补助之投资案件达3万1,500多件,联邦政府核发之投资补助金额达421亿马克。信用贷款:为奖励新创公司及企业更新之投资,贷款金额最高可达投资金额的百分之四十(个人贷款最高可达70万马克),贷款期限可达20年,贷款前二年免息,以后陆续提高利息,至七年后以市场利息计算。(二)德西地区(原西德)无一般特殊奖励措施。惟各邦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及促进投资、奖励开发高科技,另订某些辅导协助或优惠办法(如减免一定期限内之某项税捐、提供贷款协助等)。偏远地区及经济较未开发地区如萨兰邦部分地区、北海岸地区、鲁尔区、北巴伐利亚区、德东与捷克边界地区等亦设特别地区投资优惠奖励办法。四、投资限制在德国几乎所有的产业,均允许百分之百之外资持股。惟在特定产业,如德东的电力供应事业因缘于数家德国电力公司垄断之专利保证,外资最多仅能持有该项事业百分之三十之股份;除此之外,德国为避免偏差舆论之散播,在媒体传播事业方面,规定任何一个人或公司最高仅能持股百分之四十九。其它特定行业航空及海运(限内陆海运)亦对外资持股有所限制。五、投资主管机关各邦之经济厅之投资处(Betriebsansiedlung & Standortberatung或Industrieansiedlung und Unternehmen skooperation)、国际经济合作协会GWZ(Gesellschaft fuer Internationale WirtschaftlicheZusammenarbeit)、或各大城市之经济促进会(Wirtschaftsfoerderung),另各地区之工商协进会IHK(Industrie-und Handels kammer)亦提供并协助在该地投资所需之相关信息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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