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law的翻译(一)
分类: 法律英语
提到“English law”我们就会条件反射,联想到“common law”这个概念,甚至把两者误解为同一概念。其实,“English law”是“English law ”,“common law”是“common law”,“English common law”又是“English common law”。
汉语中,人们往往把“common law”说成是“普通法”、“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法”,甚至有时在一定上下文中被当作了“事实上”的代名词——如:“common law marriage”就被说成是“事实婚姻”:“common law wife”便被说成是“事实上的妻子”。严格说,上述种种说法大多是人们对“common law”的——种诠释(“interpretation”),而不是什么翻译(“translation”)。其中可算作翻译的,唯“普通法”而已。
“common law”之译为“普通法”,似已“约定俗成”了,但是是否确切呢?在其尚未在广大读者间“约定俗成”前,尚不无商讨之实际意义。
形容词“common”具有:“共同的”、“普通的”、“粗俗的”、“低劣的”、“(数)共通的”、“(语)通(性)的”与“通(俗)的”等七类释义。按此,则“common law”之译作“普通法”,是于词典有据的了。但是,词典上不是有七类释义吗?此处译作“普通法”,采用的显然是第二类释义。然则,这样取义对不对呢?能不能另取他义,比如说取第一类释义而译作“共同法”呢?为什么“Common Market”译作“共同市场”,而不译作“普通市场”呢?
这就牵扯到一个翻译上“具体词义具体确定——具体词语具体翻译”的原则了。说得更明确一些:“common”一词在“common law”这一合成词中的具体涵义是什么?是“普通”还是“共同”?请看下列引文便知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