惯用语的翻译
一、一些英语表达在特定的语境里,尤其在口语中,有特定的含义,翻译这些表达时,应该将其包含的语气译出。
---"In the face of all this they actually stood up by and didnothing."
---"You don't say so!"
误译:“面对这一切,他们竟然袖手旁观,什么都不做。”
“你不要这样说!”
应译为:“面对这一切,他们竟然袖手旁观,什么都不做。”
“竟有这样的事!”
“You don't sayso!”用来表示"在所说某事之后,感到非常惊奇",可译为“竟有这样的事!”或“我没听错吧!”
---"You accepted her offer, didn't you "
----"No fear!"
误译:——你接受了她的建议,是吗?
——不用怕,我当然接受了。
应译为:你接受了他的建议,是吗?
不会的。
“No fear!”表示“不会的”,“肯定没有这种可能性。”
No, I won't lend you the money, you've had it!
误译:不,我不会把钱借给你的,你已经借过钱了!
应译为:不,我不会把钱借给你了,你别指望了!
“You've had it!”意为”It's no use hoping.”
二、有些英语惯用语在字面上同汉语表达相似,却貌合神离。如果不求甚解,就会出错。
Mr Nixon said, "we two countries have common interests over and above our differences."
误译:尼克松先生说:“我们两国具有远远高于我们分歧的共同利益。”
应译为:尼克松先生说:“我们两国除了有分歧,也有共同的利益。”
这里“over and above”没有“在……之上”的含义,其用法相当于“besides”。
You don't seem to come anywhere near to knowing the importance of working on the program, you'd better take your fingers out.
误译:你看来一点也不了解这项计划的重要性,你干脆别再插手了。
应译为:你看来一点也不了解这项计划,你最好现在就动手。
这里“take one's fingers out”似乎与汉语的“别再插手了”意思一样,其实它是叫人把手从口袋里拿出来,开始干活,因此,它所要表达的意义是“开始干”而不是”停止并退出”。
三、许多英语惯用表达中包含着固定搭配,如不认清这些特殊句型所表达的意义,极易出现误译。
It is a good athlete that never loses points.
误译:从不丢分的运动员才是优秀的运动员。
应译为:再好的运动员也会丢分。
这里,“It is a adj.+n. that+否定句”是个习语中常出现的句型,应理解为“even if…+adj.,肯定句”,即“再……的,也会……”。而与此结构相似的强调句型中,一般没有形容词。
The visit can't have left us a deeper impression.
误译:这次访问根本不会给我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
应译为:这次访问给我们留下的印象最深刻不过了。
“can't+形容词或副词比较级”,其实表达的是最高级的意义。
I can't see you quickly enough.
误译:我不可很快见到你。
应译为:我巴不得尽快与你见面。
“can't+adj./adv.+enough”,意思是“越……越好”。而另一个与此相似的句型, “can't+v. +n.+enough”,意思为“非常……十分……” I can't like theEnglish teaching enough。译为“我非常喜欢教英语。”
四、有些英语(论坛)惯用语表达的真正含义是其喻义或引申义,如果只将其字面意义直译出来,就可能产生误译。
In a flash the evil intent of the vice-president to usurp power hit the president between the eyes.
误译:一刹那间,副总统篡权的罪恶意图给总统当头一棒。
应译为:一刹那间,总统明白了副总统篡权的罪恶意图。
这里“to hit someone between the eyes”,为“to strike someone(metaphorically speaking)”,喻义为“使人忽然了解,使人猛然明白”。而汉语中“给某人当头一棒”,却无此意。
This is a dangerous and violent city. In some parts of it,the only law is the law of the jungle.
误译:这是一个危险的充满暴力的城市。在有些地方,唯一的原则就是森林法则。
应译为:这是一个危险的充满暴力的城市。在有些地方,唯一的原则就是弱肉强食。
这里“the law of the jungle”引申为“principle for surviving in aviolent and dangerous situation, no rules atall”,如译为“森林法则”,则含义不明;“弱肉强食”才是准确,明了地传达了原文所要表达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