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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英语词汇注解(3)

分类: 英语词汇 
Decree

法庭判令 法庭聆讯后所作出的判令,可以分成暂时性判令“decree nisi” 和永久性判令 “decree absolute”,常见于离婚呈请的程序。一般而言,法庭颁出decree nisi后,在指定的期限过后,除非收到反对,否则都会颁出永久判令。

Deed

契约 是一种特别的合约,须要经过当事人签署、盖章并送交对方才算有效,契约上的盖章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约因。

Defamation

诽谤 非法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口头的毁谤和以书面的永久形式诽谤都可以构成民事索偿的理据或者刑事罪行。

Defence

抗辩 刑事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否认有关的指控或申索,同时提出反对的支持事实。

Dependant

受养人 是指某人的某些家庭成员,需要依靠这个人提供的经济来支持生活,如果这个人因意外死亡,他的受养人因而遭受损失,是有权追究责任,要求赔偿有关的损失。

Disclaimer

弃权,否认 是指某人愿意放弃法律上的某项权益,如果这项权益是以书面确认,则这份文件称为Disclaimer。此外,也可以是指对某个声称或指控作出否认的行为。

Discovery of documents

披露文件 在民事诉讼的程序中,原告和被告都需要向法庭及对方披露其所持有关于该案件的所有文件,基于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法律原则,是“所有与案有关的文件”都需要披露,而不是只披露对自己有利的文件。

Distraint

封租 租客拖欠租金,业主可以根据租约条文向法庭请求封租令,将租客留在物业中的物品充公拍卖,偿还所拖欠的租金和封租的费用。

Domicile

居藉 是一个人定居的地方,[居藉]与[居所]不同,每一个人只可以有一个居藉,但却可以多于一个居所,居藉可以是以出生地为居藉,也可以自行选择移居的居藉,也可以是法律界定的居藉,一个人的法律地位受其居藉影响。

Estoppel

不可反言 是“Stop”的意思,法律上不容许否认经已作出的行为,或者不容许引申某项违反公平原则的争辩。

Ex Parte

单方 在公平的原则下,诉讼的程序一般都是以双方“Inter Parte”形式进行,即是与讼双方同时有机会向法庭作出申辩。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对申请人有人身或财物安全的迫胁,或者不让对方有机会毁灭证据等,是可以容许以单方形式进行。例如以单方传票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对方将子女擅自携离香港。

False Imprisonment

非法禁锢 非法禁锢是一种刑事罪行,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单是指将受害人拘禁的行为,同时是指无合法理由而禁止他人自由离开的行为。触犯非法禁锢罪行,可以被警方控诉,也可以被受害人追讨赔偿损失。

Fiduciary Duty

诚信责任 公司董事和受托人等,因为其身处位置,对委托人或有关的受益人都负有诚信的责任,基本上,诚信责任就是不能以位或权而谋私,凡事均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前题。

Forthwith

立即 法律书信经常用的副词,是立即的意思,例:The outstanding sum should be settled forthwith. 应该立即清还所欠的款项。其实,所谓立即,可以理解为最短的合理时间。

Frivolous

琐屑无聊 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申索理由,或者被告的抗辩理据,如果是Frivolous 琐屑无聊,对方可以根据高等法院规则向法庭申请,将该申索或抗辩剔除,并索取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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