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点
plaintiff (原告) ——defendant(被告)
right (权力) —— obligation(义务)
creditor(债权人) ——debtor(债务人)
principal (主犯)——accessorial criminal (从犯)
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3)使用上的变异性——法律专业术语的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在民族共同语中,“不笑”、“不能”、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充当谓语。而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动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英语中也存在这种现象,但与汉语比起来要少得多。例如:在“not proven (证据不足)” 的结构中,not 是副词,proven 是由动词prove 转化而来的过去分词,具有形容词的功能,意思是“未证实的”。在英语中,proven 只能做标语和定语。但作为法律专业术语,它已名词化,在句中可以做主语和宾语。例如:
Another difference is that in Scottish criminal law a third verdict of “not proven ”is possible intermidiate between guilty . It is equivalent to an acquittal.
4)词语的类义性——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存在大量的类义词是其又一大特点。如:“c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uck(卡车)”、“train(火车)”等都属于“vehicle(车辆)”类的类义词。类义词是概念划分的产物。归属于同一义类的词则分别表示同一属概念之内的若干种概念。如“crime(罪,罪行)”就是一个属概念,人们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将其划分为许多种类的罪,这许多种类的罪就成为种概念。
法律专业术语中存在许多类义词,是因为法律所面向的是整个社会,其调整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表示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数有种。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的范围,就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根据其各自的属性进行门类的划分,然后用适当的词语加以确定,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扩大或缩小,于是就产生了不同层次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而表示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上的类义词